藍鑽級管家婆 EDITOR_O
2016.03.0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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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KI妹昨天在國父紀念館練舞打卡,看到臉友提醒,這樣可能觸犯《著作權法》,嚇得不敢再去公共場所練舞了... 到底是怎麼回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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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經濟部智慧局打算大翻修《著作權法》,小老百姓可能一不小心就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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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學生社團常會在國父紀念館、捷運站等公開場所練舞,但以後可不能隨心所欲地播放音樂了,必須先付使用費。
銀髮族在公園跳舞健身也一樣,沒有事先付費,就算侵權。修法前,必須付刑事責任;修法後,改付民事責任,易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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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店家用家用設備播放電視和廣播是沒有問題的,不需要取得授權。
但是播放CD或DVD就要取得同意了,否則就屬於侵權,不僅有刑責還得繳罰金。
可合理使用其他人著作。
不管是營利的補習班或是非營利的進修中心,都要付費授權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