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發生性關係的影片寄給正宮 最後小三竟被判無罪...!
2019-03-24
對情夫向自己提分手而懷恨在心的A某(26歲,女),該女子將自己與情夫發生性關係的影片發送給正宮後,被移交審判。 2015年12月A某與自己工作的酒店客人(42歲)發生不倫戀,當男子要求分手時,A某因發送性關係影片給妻子爲由被起訴。
適用於A某的罪名之中最重要的是《性暴力處罰法》,因有"利用相機等進行拍攝"的嫌疑。韓國《性暴力處罰法》第14條規定,利用相機等電子設備拍攝他人的身體部位,而誘發性慾望或羞恥的情況等,違反拍攝對象意願的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以下的罰款。
但A某發送的影片是將拍到的性關係畫面用電腦播放後,再用手機翻拍的。一審二審認爲"將電腦播放後,用手機重新拍攝電腦螢幕上的影像,並傳送的行爲相當於《性暴力處罰法》規定的'將拍攝他人身體的拍攝物違背其意願"。判定A某的所有嫌疑都有罪,並宣判罰款500萬韓元。
但是大法院的判斷卻不同。大法院稱,在播放性關係影片後,將其拍攝並傳送的行爲並非《性暴力處罰法》禁止的"拍攝他人身體的行爲",駁回了這一案件。他們認爲,拍攝含有他人身體的影像之行爲與直接拍攝身體影像的行爲是兩碼事。
最終,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抗訴9部(安東 部長審判官)在以《性暴力處罰法》中利用相機等攝影嫌疑被起訴的A某的駁回重審中,判定A某使用照相機拍攝的部分無罪。
但是向分手的男子發送威脅性短信和照片的嫌疑(違反信息通信網法)被認定有罪,並處罰金300萬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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